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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日杰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日杰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295号原告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金发B区3号楼1单元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4074583253M。法定代表人李守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楚晶,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党忠寿,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居民,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达日杰措,女,1980年4月2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原告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日杰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刚察县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守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延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