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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1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玉根与朱根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根,朱根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浙1081民13375号原告:张玉根,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水渚村*排**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9********。被告:朱根宝,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人民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47********。原告张玉根诉被告朱根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朱根宝偿还原告借款137400元,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7年10月12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1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474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原告可按1374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张玉根负担。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