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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渊源与林良山、罗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渊源,林良山,罗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946号原告:李渊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良山,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罗华清,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原告李渊源与被告林良山、罗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渊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良山已经偿还了所借款项,故李渊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渊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渊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萍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