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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6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刚、彭勇与四川船城恒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唐记忠其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勇,周刚,四川船城恒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勇。申请执行人:周刚。被执行人:四川船城恒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记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租赁费等305064.16元、诉讼费3651元、执行费4476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