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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2197号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威尼城4栋2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65034052。法定代表人:黄泽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超,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莉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