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5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念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1民初25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念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念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念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夏念文(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36243.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