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文燕、毛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燕,毛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燕,女,1982年5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梦,女,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上诉人吴文燕因与被上诉人毛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文燕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硚口区错误。请求撤销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吴文燕经常居住地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登记。上诉人吴文燕关于原审裁定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硚口区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