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顺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9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顺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步海,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顺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孙顺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强审 判 员 马东梅人民陪审员 李士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