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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审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234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仇丽,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玉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支付张守果等117名职工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工资1320680.88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理:限被申请执行人15日内支付张守果等117名职工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工资1320680.88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与单位职工已经达成协议和进行仲裁等部分工资的强制执行申请,只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共计577197.0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7年2月1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尚未撤回的职工工资577197.02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梁 岩书 记 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