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新一号井与王承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新一号井,王承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221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新一号井负责人:彭修利,系矿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嵘柏,系法律顾问。被告:王承伟,49岁,住通化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耿守林,住通化市。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新一号井诉被告王承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新一号井系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新一号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白山市江源区松树综合经营处新一号井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