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同市五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五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五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操场城西街71号。被执行人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东温庄村。本院在执行大同市五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