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福财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财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福财,男,1955年7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福财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福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杨福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失效且未重新申请或办理延期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柳城县东泉镇黄塘村山厂屯“六一尾”岭砍伐尾叶桉树。经测算,被砍伐的尾叶桉树木蓄积量为42.6082立方米,出材量为31.9045立方米。2017年2月26日下午,柳城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前往“六一尾”岭进行处置,并当场查获及扣押正在运输途中的被砍伐林木7.8494立方米(已由林业部门变卖折款2747元)。经过初查发现被告人杨福财有滥伐林木的作案嫌疑。当晚,被告人杨福财自动到柳城县公安局西安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杨福财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失效且未重新申请或办理延期砍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凌某、杨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福财的供述、东泉镇黄塘村民委员会权属证明、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林木清单及变卖价款暂扣收据、鉴定聘请书及林木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失效且未重新申请或办理延期砍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被伐林木蓄积量达42.60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福财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福财犯罪以后及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福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砍伐林木变卖价款2747元,依法没收,由暂扣单位柳城县林业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世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