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卢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377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文,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2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O17〕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文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卢文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公交站台往大浪商业中心方向草坪处,对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进行语言威胁及暴某打,强行抢走其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卢文逃离现场并来到大浪街道某工业区×栋一楼的便利店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所抢手机卖给店主何某。后公安机关在何某处缴获上述被抢的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9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大浪街道某工业区某厂三楼宿舍抓获被告人卢文,在其身上缴获水果刀一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文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文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卢文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文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卢文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公交站台往大浪商业中心方向草坪处,对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李某进行语言威胁及暴某打,强行抢走其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卢文逃离现场并来到大浪街道某工业×栋一楼的便利店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所抢手机卖给店主何某。后公安机关在何某处缴获上述被抢的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9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大浪街道某工业区某厂三楼宿舍抓获被告人卢文,在其身上缴获水果刀一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卢文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文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文 权人民陪审员 练 桂 春人民陪审员 陈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周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四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