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社姣与廖继宏、左余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社姣,廖继宏,左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刘社姣,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继宏,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余梅,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社姣与被执行人廖继宏、左余梅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社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廖继宏、左余梅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廖继宏、左余梅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