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戴志刚、曾菊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戴志刚,曾菊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建设西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9064410。负责人:徐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丹锋,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志刚,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被告:曾菊英,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戴志刚、曾菊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刘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