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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戴志刚、曾菊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戴志刚,曾菊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建设西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9064410。负责人:徐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丹锋,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志刚,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被告:曾菊英,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戴志刚、曾菊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刘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