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世全与东升街道迎春小区三期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全,东升街道迎春小区三期物业管理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814号原告:刘世全,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东升街道迎春小区三期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双流区东升街道葛陌路222号。负责人:刘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世全与被告东升街道迎春小区三期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世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世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