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祝文娟与林谷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文娟,林谷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4698号原告:祝文娟,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林谷国,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文娟与被告林谷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文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谷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林谷国起诉的申请,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文娟撤回对林谷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祝文娟负担。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林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