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古璇璇、江西省伟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璇璇,江西省伟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璇璇,女,199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伟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南昌新地中心办公酒店式公寓楼4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54431L。法定代表人:闵德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古璇璇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伟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古璇璇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伟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青山湖区南钢街办合作投资建设南钢菜市场危房改造多层住宅房屋买卖而引起的纠纷,属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 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