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009293225W。法定代表人:邓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星颖,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职工。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6社,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70000452151-1-1。法定代表人:陈海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环罚字〔2016〕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称:201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于2015年11月擅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林厂南风井水井湾开始建设。2016年7月20日,我局向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9月8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九环罚字〔2016〕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处罚款拾万元整。并要求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9日送达。2017年3月10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现九环罚字〔2016〕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执行人从事的套装门生产,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其在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从事建设,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九环罚字〔2016〕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九环罚字〔2016〕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杰派家俱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