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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藏卫、郭家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卫,郭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藏卫,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郭家富,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藏卫与被执行人郭家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藏卫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408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鄂桥口民二初字第00119号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087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一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