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9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与余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余喜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771号原告:王志,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余喜根,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诉被告余喜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负担。审 判 员 任守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