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与余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余喜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771号原告:王志,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余喜根,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诉被告余喜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负担。审 判 员 任守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