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兵、江岳衡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兵,江岳衡,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兵,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岳衡,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艳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怡,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东升。上诉人魏兵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12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兵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被上诉人江岳衡作为本案原告,属于"接受货币一方",本案应以被上诉人江岳衡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江岳衡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辖区范围内,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