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匡玲与潘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匡玲,潘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776号原告:张匡玲,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潘昕,男,约42岁,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张匡玲与被告潘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匡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匡玲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匡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匡玲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隆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