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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玉民与田晓锋、孟学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玉民,田晓锋,孟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孟玉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晓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孟学超,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田晓锋、孟学超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玉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000元,案件受理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晓锋、孟学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田晓锋、孟学超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孟玉民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