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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魏虎成、田家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魏虎成,田家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8834180394。负责人:熊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新国,生于1969年10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员工,被告:魏虎成,男,生于1965年1月3日,高中文化,现住鹤峰县。被告:田家声,男,生于1966年11月8日,鹤峰县公路管理局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诉被告魏虎成、被告田家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7.52元,减半收取计633.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振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