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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现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22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现振,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现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李现振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艳、代理检察员杨少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现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现振酒后无证驾驶皖K×××××号“大众”牌轿车沿颍上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荐贤路地税局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绳伟驾驶的皖K×××××号“现代”牌轿车发生相刮,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李现振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210.2mg/100ml。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现振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现振驾车逃逸,后被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现振已赔偿绳伟车辆损失一千二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现振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绳伟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现振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现振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现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现振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现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振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群英书 记 员 马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