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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与曾国伟、颜燕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曾国伟,颜燕华,周志昆,周志炎,邱志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309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洋边村湖莲路。负责人:张剑南,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雄,男,该社职员。被告:曾国伟,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颜燕华,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志昆,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志炎,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邱志农,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与被告曾国伟、颜燕华、周志昆、周志炎、邱志农信用卡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清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