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9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巨鹿县文化打字社与河北现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文化打字社,河北现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368号原告:巨鹿县文化打字社,住所地巨鹿县城新华南街。经营者:张运涛,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被告:河北现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西郭城镇小韩寨村。法定代表人:薛彦通。巨鹿县文化打字社与河北现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巨鹿县文化打字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巨鹿县文化打字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巨鹿县文化打字社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马晓宇书记员  张润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