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3790号原告: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龙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刘朝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正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