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兆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兆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017号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五街。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被告:刘兆林,身份证号230227197109022816,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三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兆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0元(缓交),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鹏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人民陪审员  吴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