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马兴贵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贵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兴贵,男,1982年3月12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兴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应学、代理检察员熊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兴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马兴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马关县南捞乡塘房村委会厂坡地段荒地内的林林进行砍伐。经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0.5772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3.0665立方米。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兴贵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兴贵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作出公证判决。被告人马兴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马兴贵为种植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马关县南捞乡塘房村委会厂坡地段荒地内的林木采伐。经鉴定,采伐的林木蓄积为20.5772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3.066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兴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油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口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马关县林业局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余某、马某1、高某、马某2、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兴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兴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兴贵滥伐林木蓄积为20.05772立方米,属数量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兴贵采伐林是为了种植杉树,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油锯一把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兴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兴贵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以明审 判 员 黄志顺人民陪审员 王启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名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