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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龙申请郭成钢、许长军诉前保全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龙,郭成钢,许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62号申请人XX龙,男。被申请人郭成钢,男。被申请人许长军,男。申请人XX龙因与被申请人郭成钢、许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成钢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2280003601526247、6212288803600055607、6212280003601776305)予以冻结,要求对被申请人许长军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360170121000796755)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提供大地财产保险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成钢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2280003601526247、6212288803600055607、6212280003601776305),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许长军名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360170121000796755)。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郭成钢、许长军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敬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