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曹艳,张兴亮,吴艳侠,倪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锦绣名苑4幢712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邵店镇振兴路与大桥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兴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宇,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曹艳,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张兴亮,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吴艳侠,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倪建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曹艳、张兴亮、吴艳侠、倪建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5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宪民要求:1、被申请人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60万元及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债务清偿之日银行还贷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2、被申请人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曹艳、张兴亮、吴艳侠、倪建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1800、案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7个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2、2017年2月27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3、2017年2月、2017年7月等,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并现场张贴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并申报财产。4、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6月28日等,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曹艳、张兴亮、吴艳侠、倪建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2017年2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2017年2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宇名下所有的苏C×××××号汽车一辆,因为扣押到车辆,故暂未处置。7、2017年2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6月28日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9、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6月28日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2017年2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1、2017年9月,因被执行人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曹艳、张兴亮、吴艳侠、倪建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徐州亚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新沂市飞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亮、曹艳、吴艳侠、倪建顺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故暂未实施。13、2017年10月11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4621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项462180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5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