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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新疆诚成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诚成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马贵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637号原告:新疆诚成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东五路天富巨城54-2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诉讼代理人:浦春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贵宝,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诚成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诚成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诚成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本院予以减免,送达费9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