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黄小龙、周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黄小龙,周海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06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孔目江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小龙。被告:周海燕。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小龙、周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龙、周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鄢平花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人民陪审员 苏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