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曹朝与李杰、陈金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朝,李杰,陈金秋,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14643号原告:曹朝,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杰,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金秋,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超,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曹朝与被告李杰、陈金秋、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杰、陈金秋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李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约定2017年2月17日还清。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三被告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被告李杰经被告李超担保向原告曹朝借款3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担保时间到本息还清为止”、“到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罚金”等条款,被告李超在借据上签字确认担保,被告李杰在借据下方注明“现金已收到”、“结婚证原件是本人提供借款,证明与陈金秋是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原告索款未果而成讼。被告李杰、陈金秋于2011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曹朝与被告李杰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与被告李超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均予确认。被告李杰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李杰、陈金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陈金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超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杰、陈金秋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陈金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朝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杰、陈金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