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文文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73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文,男,199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辩护人陈戈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文文持在马路边捡拾的柏某的身份证,冒充柏某在本市西湖区众鑫城上城的建设银行大厅的无人办卡机上,操作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其身份证信息时,发现其持有的身份证照片与其本人相貌不符,随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文文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文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刘某的证言、情况说明、申办银行卡材料及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陈文文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文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悔罪态度好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