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7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卓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卓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349号之一原告:陈伟,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原告陈伟的妻子。被告:卓仁辉,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伟与被告卓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