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卓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卓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349号之一原告:陈伟,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原告陈伟的妻子。被告:卓仁辉,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伟与被告卓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