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宝贵、韩昆、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宝贵,韩昆,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法定代表人李颖慧,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宝贵,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韩昆,男,汉族,地址正蓝旗。被执行人于杰,男,汉族,地址正蓝旗。我院执行内蒙古润泽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宝贵、韩昆、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宝贵、韩昆、于杰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27,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9日止,按照总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1788.50元、执行费1832.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雅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