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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红太阳建材经营部与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404号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经营者欧阳珍,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礼勇,该公司项目管理科科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6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红太阳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