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雪红与张帅、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红,张帅,赵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雪红,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帅,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赵晓辉,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雪红与被执行人张帅、赵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雪红与被执行人赵晓辉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赵晓辉将其名下的皖F×××××路虎牌小汽车一辆折抵所欠申请人900000元本金、相应利息及执行费、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晓辉名下的皖F×××××路虎牌轿车作价1278066.6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周雪红。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周雪红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周雪红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玉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