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国忠与黑龙江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晨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忠,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东府科技有限公司,徐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忠,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XX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景公路。法定代表人徐振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振海,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哈尼族,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东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办事处富景公路。法定代表人徐晨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晨博,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东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忠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东府科技有限公司、徐晨博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国忠于2017年3月2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徐振海、东府科技有限公司、徐晨博给付欠款本息合计98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4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和东府科技有限公司房产和商标、并执行回款298000.00元,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