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钟智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345号被执行人:钟智刚,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钟智刚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徒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钟智刚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钟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并委托被执行人钟智刚户籍地法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智刚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已委托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查找。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钟智刚罚金2000元的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