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雷与孙中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雷,孙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雷,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中华,男上诉人赵雷因与被上诉人孙中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雷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