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继柏、刘贵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执593号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继柏、刘贵宝:我院审结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继柏、刘贵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按即告结束。执行员 李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