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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守威与李亚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守威,李亚飞,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548号原告耿守威,男,1969年5月5日生。被告李亚飞,男,1989年12月22日。被告李超,男,现年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守威诉被告李亚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守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守威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守威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守威负担。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