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耿守威与李亚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守威,李亚飞,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548号原告耿守威,男,1969年5月5日生。被告李亚飞,男,1989年12月22日。被告李超,男,现年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守威诉被告李亚飞、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守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守威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守威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守威负担。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