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婧君劳动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孙婧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特26号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符彦君,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婧君,女,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珊,女,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婧君劳动仲裁一案,不服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字{2017}第116-1号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并拟定于2017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根据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政机构因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拒收,将邮件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开庭传票已向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大龙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