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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希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希杰,薛美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896号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霞,女,汉族,1987年12月8日生,居民。被申请人:谭希杰,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区。被申请人:薛美芬,女,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区。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希杰、薛美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