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609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双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