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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江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理由如下:原审事实清楚,只是判决主文第三项上存在计算错误,房屋价值50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25万元,而判决书主文写的是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补偿款160470.83元。请求法院予以再审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充分,原、被告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原审判决主文笔误,只能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综上,赵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洁明审判员  张永枫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同光 微信公众号“”